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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规格防护栏引来官司

1999-05-29 来源:生活时报 《辽宁日报》 戴尊海 李晓东 我有话说

姜红做梦也没想到,她因为在自己家窗户上安装防护栏,而被邻居告到法院。

1998年春季,姜红搬到新房,室内装修完毕后,姜红又在一楼窗户上安装上防护栏。安装上防护栏后既美观又防盗,以后上班就无后顾之忧了。两个月后,王少军一家搬到了姜红家的楼上。一天晚上,王少军从外地出差回来,突然发现家中被盗。经调查取证,发现姜红家的防护栏有足迹,原来小偷是踩着姜红家的防护栏爬上来的。姜红家的防护栏已超出墙体,小偷从这儿爬到楼上非常容易。王少军得知这一情况后,当即找到姜红,要求她赔偿损失。

王少军认为,姜红家的防护栏已超出墙体,违反了有关部门的规定,给小偷创造了盗窃的条件,给他家带来了经济损失。他要求姜红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防护栏。姜红认为,小偷爬防护栏上去盗窃,应找小偷去赔偿,哪能找她呢?姜红拒不拆除自家的防护栏。两人坚持自己的观点,各说各的道理。无奈,王少军将姜红告到了法院。

那么,姜红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?《民法通则》第八十三条规定:不动产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,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此外,1996年1月11日,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发布的《关于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的公告》对居民安装防护栏也做出了相关规定,即居民安装防护栏时,防护栏不能超出墙体。公安部门、街道办事处在该楼竣工后,张贴了此公告,提醒居民安装防护栏应注意的事项。考虑到居民的安全问题,可以允许住户安装窗户的平面防护栏,使人不能借防护栏攀登,危害上层居民的安全。

法院认为,姜红安装的窗户防护栏已超过墙体,无形中为盗贼提供了方便,姜红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因此,姜红应当拆除违规安装的防护栏。最后,在法院的调解下,姜红同意拆除违规的防护栏。

眼下,越来越多的居民搬进了新居。他们出于自家安全的考虑,纷纷安装了防护栏,但许多向外凸出的防护栏却无意中为盗贼提供了方便,成为直接构成盗贼作案的阶梯。本文所提到的这起防护栏纠纷案,无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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